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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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执行
1、可以由劳动者个人领取各种工伤赔偿金审批表后,由单位签字盖章,然后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当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时,劳动者应当申请仲裁,然后上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2、工伤认定完,一般由用人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等。劳动能力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单位可以持《劳动能力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3、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1、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选项 D 正确,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 拒绝治疗。故选C错误。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故选D错误。
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 拒绝治疗的。故选C错误。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故选D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要求:住院期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山东省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实施措施第一条根据《***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工伤认定后因工伤导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工伤死亡待遇。
4、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待遇,这是法定待遇。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企业(用人单位)人道主义赔偿义务,主张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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