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
一是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特性,即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其中强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 失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律的一个分支,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体现社会保险的。
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即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
我国对失业保险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已经就业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那部分劳动者,未曾就业者不在此列。
第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那样,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劳动者仍处于失业期间,也不可再享受。
如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什么是失业,失业的特征是什么?
中文:失业 英文:unemployment
在经济学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即认为是失业。失业率是劳动人口里符合“失业条件”者所占的比例。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
失业(Unemploymen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失业指的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分离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的生产潜能和主观能动性无法发挥,不仅浪费社会***,还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狭义的失业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得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
定义:即达到就业年龄具备工作能力谋求工作但未得到就业机会的状态。对于就业年龄,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规定,美国为16周岁,中国为18周岁。按照失业原因,分为摩擦性失业、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等。
(1)就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2)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3)不充分就业:指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 声明称,不充分就业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发放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并不能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此外,那些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业人员可被视为失业。因此,他们同样可以领取***的补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上是根据当地生活成本而设定的贫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