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黑龙江工伤保险文件是什么,以及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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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想要一份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条例从哪能拿到?在哈尔滨什么局拿吗...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须经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的调整时间所有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每年从4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哈尔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多项公共服务,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多项社会***政策。其办公电话为0451-84871753,市民可通过此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同样设有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0451-87130310,该热线提供工伤保险相关的咨询服务和申请指导。
在黑龙江省,如果遇到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问题,可以拨打0451-87130310咨询。这是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的咨询热线。对于哈尔滨市的市民,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工伤保险的信息,可以拨打哈尔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0451-84871753。
受理部门是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在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或者工伤科。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
哈尔滨五月一日对工伤保险薪规定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哈尔滨一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7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021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调整文件是哪个
第十五条 伤残津贴平均调整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70%至90%进行调整,增长额较低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调整水平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根据职工居住地平均工资适时调整,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额不得低于170元,二级伤残增加315元。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调整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定额增加85元/月按照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出来的调增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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