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于2010年12月27日实施。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二、工伤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三、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
五、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颁布了各自的实施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二、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三、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
四、工伤保险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
以上是简单的概述,如需了解更多具体内容,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劳动部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经过几年的试行指导,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取代了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