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苏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21000元。
(二)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三)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3000元(注:2020年度为20500元)。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当年未公布的暂时按上年度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23000元。
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是个人收入吗?
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从个人工资扣的,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两部分的钱按月缴纳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卡上,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作为十多年的HR,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原则上来说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住房公积金缴纳后是直接打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是个人所有,也占用单位人力成本的。只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不同地市有不同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有下面几个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购房和偿还购房***提取;第二种是主房租房申请;第三种是离职或者退休时的一次性提取;第四种是特殊情况下的提取比如患重大疾病的,生活困难的。
另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单位提出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纳入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进行补偿的,这是很多员工不了解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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