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上限是多少?
您好。智询师为您解答。
公积金的上限,可以从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上限两个方面来讲。
缴存数上限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都是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基数上限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比例上限
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都是12%,也就是企业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12%缴存公积金。
部分城市缴费上限一览
智询师整理了部分一二线城市目前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数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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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9年四月份开始上班,第二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怎么算?
您好,智询师为您解答。
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际工作月数
按照您的描述,2020年公司为您核定基数时,应该用您2019年4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总和除以9,得出您的社保公积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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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是什么条件下应运而生?初衷是什么?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务派遣是为了解决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但是,现实中的劳务派遣自然不是这样的。现在的劳务派遣其实主要存在于***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这些单位及工作岗位受限于编制要求,但却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所以现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单位则大量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用工问题。通过劳务派遣,这些单位不仅可以解决编制带来的人员受限,同时还能降低用工风险。那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同工同酬的这个问题,那基本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及编制人员之间更是差距明显。并且这些派遣员工还容易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背锅。当然,有的选择这种派遣是看重这个单位,而并不在意这个***待遇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一般只能安排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性的工作岗位上,因此相对缺少稳定性,可能会被派往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岗位。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劳动合同,一般不少于2年,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等内容。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生活。
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对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只能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无权开除员工,有任何***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会按用工协议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工资、各项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拨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被派遣人员和按规定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从工资中按比例或按协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正好我有个朋友就是开“劳务公司”的,他跟我说:不管是国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为了省去自招的环节,不用买社保,成本节约不少。派遣工来到直接开干,不用的时候想退就退,没有负担……
这样的话,员工的招聘、员工管理、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合同签订等等都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完成,可以省去招聘员工的时间,也能节省一定的招聘成本。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简称“劳务公司”,专门做“人力***部门”的工作。常见的劳务派遣岗位有文员、会计、保安、汽车驾驶员、搬运工、操作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到第三方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抽取相应的佣金后,再将工资发放至派遣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待遇,均由第三方缴纳。
不仅国企事业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在很多外企私企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及风险,也选择一口价包出去,既不用自己操心,也不用担着用工风险,因为你签的合同都不是和用人单位签的,一旦出现问题打官司,也是由劳务公司去解决。
不过如果遇到的是那种小力***公司,和皮包公司一样,说跑了就跑了,你还找不着人。说到这,相信大家都看出来了:一句话,用人单位不想担人力风险!
为何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
1.用人单位减少麻烦
外包工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是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而作为用人单位则按时或者按件支付相应的薪资给劳务公司,员工不管是衣食住行都不用用人单位去打理负责,有问题找劳务公司,用人单位跟外包工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
2.经营成本降低
因为是劳务公司的人,要多少用多少,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订单的情况来灵活投入生产的人力,不会有富余人力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3.受市场而影响
早些年打工的人大部分想要更多的自由,不想被约束,怕押工资或者工资发放不透明,所以很多人选择做临时工,薪资日结或周结。慢慢的就形成了这样的市场环境,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临时招不到足够的人力,还要花费人力去招募面试体检等等系列的工作,而通过劳务则可以省掉这些环节。劳务公司手上有人不担心找不到用人单位要,慢慢逐渐的用人单位都不自己招人了,要用人找劳务,所以形成了用人单位正式工名额有限的情况下,不招正式工,都选择外包工!
现在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很多人难免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这种制度,它是怎么来的?
劳务派遣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策原因,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但是又有劳动力的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早的劳务派遣业务诞生。1***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有限公司开启了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先河,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
***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院发布)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也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
为了促进劳务派遣业务发展,也为理清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至于什么是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彼时的劳动合同法未作详细说明。
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理说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应该比之前有所降低,可事实恰恰相反,劳务派遣数量不降反而大增,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
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特别严格的要求。而在此之前,劳动法(1995年实施)对用人单位用工方面的规定只有20条内容,相对宽泛,而劳动合同法却有98条内容,与之配套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有38条内容。这126条内容,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地监督和约束。
二是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有些宽泛。用人企业像发现了新大陆,纷纷减少直接用工数量转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修改劳动合同法,出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业务
鉴于劳务派遣领域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五年的时候,也就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只涉及劳务派遣部分,主要亮点如下:
1、提高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之前要求不低于5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0万元。
2、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违法后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加大惩罚力度。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细化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此次修改,对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详细说明。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强调劳动合同工是我国的基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只是***用工方式。
随后,2013年12月20日人力***社会保障部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数量提出了要求,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除此之外,暂行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各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共计有29条内容,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11条。
上述内容无不体现出国家从严管理劳务派遣的态度。规定是有了,但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严格执行了呢?从实际情况来看,结果似乎并不理想,当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
如果实施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制,即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劳动部门审核后准许实施,后期将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不知道情况会不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