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是个人收入吗?
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从个人工资扣的,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两部分的钱按月缴纳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卡上,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作为十多年的HR,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原则上来说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住房公积金缴纳后是直接打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是个人所有,也占用单位人力成本的。只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不同地市有不同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有下面几个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购房和偿还购房***提取;第二种是主房租房申请;第三种是离职或者退休时的一次性提取;第四种是特殊情况下的提取比如患重大疾病的,生活困难的。
另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单位提出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纳入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进行补偿的,这是很多员工不了解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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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计入个人工资,个人和单位是1比1缴纳的。
按照***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4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应该算是***吧。
单位缴的部分是以个人工资基数按比例算出来的,不是工资,是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除了买房、大修、退休、死亡等途径外不能随意提取的。
***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目前仍有很多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