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改革内容是什么?
公积金改革缴存比例悬殊问题。
***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本次修订意在加强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公平性,让更多收入群体从中获得实惠。
避免“天价公积金”。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比如像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
主要包括以下4点:
1、公积金可以异地使用,这对于农民工等群体来说是利好;
2、公积金***额度上调,就是为了减轻购房者还贷的压力;
3、缴费门槛有所降低,现在像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己缴纳公积金了;
4、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更广了。过去只有购房才能使用,现在可以用于租房、装修、大病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可能转企业吗?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执法单位,应该是公务员单位,不可能转企业,下面柜台服务人员不是公务员,可以是参照管理公务员。
所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永远不会转企业。
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执能部门,如果该单位招聘尽管放心报考,不会有后顾之忧。
公积金改革后还能取吗?
1.不能取。
2.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改革,并未增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或门槛,反而还增加了大病治疗和离职满年限可以提取的两种途径。
3.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改革后,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仍然可以取。
7月调整公积金前面的需要补吗?
需要补。
因为公积金每年七月份会调整,一般会按照上一个月缴纳,但是调整后增加部分会补扣,或者是当月没来得及缴纳,下一个月补交,是为了不断期。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不需要补,以前的公积金政策规定,7月做了公积金基数调整以后,当年的公积金差额可以补交,现在都是不可以补交的了,从7月份调整公积金,那就从当月开始按照新的缴纳基数核定缴纳金额,以前的一律不可以补交进去了。
IPO企业股改为什么要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至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
根据各种财务规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你说的情况,是指企业改制,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一个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中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即IPO。而IPO的审核要求之一即为公司设立必须满3年,这个要求首先是对财务报表的连续性提出的,其次是对经营连续性提出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新设,而***给出了一个即满足新设,又满足3年连续计算的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按照净资产折股,设定股本,折股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那么净资产就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首先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进入折股行列,折股后剩余的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这在不了解其中规则的人眼中,就变成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至资本公积的表面现象,可实质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重新投资的过程,在税务局眼中,这视同利润分配,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1.6亿,其中资本公积为1亿,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4000万。那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公司按照***要求,股本至少是3000万,公司制定了1.2亿的折股标准,即1.6亿投资,其中1.2亿的股本,其他4000万根据投资规则,应该变为资本公积。那么新公司就是净资产1.6亿,股本1.2亿,资本公积4000万,其他权益类科目为0。这种情况下,看起来就是4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变为4000万的资本公积。其实,完全不是的。上面这个例子很多人愿意像你想的那么去理解,因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交税的,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股本是需要交税的,如果按你那么去理解,用资本公积转股本,再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实现改制还避了税。但其实不能这么计算,因为折股前,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都变成了投资款,然后剩余部分再进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全部转变为投资时,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
我是力争写成不大懂财务的人也看得懂,如果还是不清楚,可以继续补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