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哪年开始交的?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是从全民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时候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全民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是从95年开始的,那么失业保险政策也是从95年开始缴纳的。失业保险缴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我们在失业后可以按月领取一份失业金,只有我们在职的时候缴纳过失业保险,那么才能在失业的时候领取失业金,失业金的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两年。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经办人去吗?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不需要经办人去,办理失业保险的时候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任何人去都可以,但是相关材料需要齐全,需要带的材料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是职工本人的原因。
什么是真正的下岗职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职工做了概念性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下岗职工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第二类是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俗称:买断工龄)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 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什么叫下岗职工,是指失去了工作岗位的人,一个需要重新寻找工作的人,其构成的群体,也就叫下岗职工群体了。对这个群体来说,总体上是一个比较困难的群体,也可以说是弱势群体。所以叫弱势群体,就是指他们在失去工作后,收入没有了来源,生活将变得困难,而继续就业的难度又比较大,所以就被称之为弱势群体了。
我国失业保险什么时候实施的?
1995年,我国全面实施社保制度。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以***院令第258号发布,从这一年起,开始实行缴纳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1%缴纳。此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的,以工龄折同为缴费年限;此后,则以职工实际缴费年费计算。 无论缴费年限多长,领取失业金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