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算吗?
失地农民的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的子女又算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是以户口为根本基础的, 和是否拥有土地没有关系。现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员很多,不仅仅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从来就没有分配到土地的人也不在少数。
这些年农村土地开发和国家重点建设,先后或多或少都占用了部分土地,尤其是近郊区失地的农民为数也不少,这一部分人已经没有了土地; 另外从96那以后出生的新生农民,从来就没有分配过土地。如果按照土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6年以后出生的这些人,从根本上说就吃了大亏。原本就没分到过土地,这本来就有失公平。如若再不给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以后村里利益分配时,就有失均衡。所以在这次农村清产核资当中,试点单位的农村,就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将这部分人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农业农村部也有具体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仅是个称号,不像以前是个农民也就算了,而这个成员和农村的各项利益是分不开的。
农村的土地、滩涂、荒山、荒地、丘陵、草原、池塘等等***,包括村里的所有资产,每一个成员都是有份儿的。农村清产核资结束以后,这些资产***,就要重新管理和利用起来。农民将折股到户,所得利益将按股份分红。如果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的什么利益也就没有了。因此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号,对农民来说十分重要。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项涉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关乎到每个村民的利益,在开展这项工作当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和村民们商量,充分依靠政策,依靠群众,这项工作就能开展的公平公正,切不可以多压少,歧视少数人意见,最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还在村里、以及子女还在村里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农村《户籍薄》中在册人员为准(含新生婴儿)。
失地农民变非农户口有几种现象,一是农民土地被全部征用转非农户口的,不再是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民部份土地被征用,但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的,虽已不再是农村户口,但仍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土地比例分配的红利,
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允许的出钱购买的农转非户口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农转非了,但土地却没退还农村集体,这类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却连续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
总之,农民一但农转非了,就不再持有农村《户口薄》。也就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有其名无其实: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土地第一轮三十承包期内,就有佷多农村新添加的人,就失去了土地。可是盼望着三十年后,可以分到土地,可以又来了个在第一轮三十年上,又延续了30年不变,也就是60年。在这60年当中,可以说会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包括他们的子女。就变成了失地农业户口人,明着是农业户口,实际上成了名副其实的非农业户口。可是却享受不到非农业户口的待遇,因为他还是农民的身份。
(二)农民失去了集体经济制度的分配和支撑: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都是走的单打独斗的小农个人经济道路,作为原来农村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已经是不复存在了。原来所有的企业都变成了私有个人企业。作为农村无有了集体经济企业,农村的农民就全部失去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和支撑来源。农民也就不算是集体经济的成员了,包括他们的子女。
(三)只有农村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的农村,仍然是集体经济成员:
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他们仍然是坚持走的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象***,大寨村,华西村,周家庄,永联村等等一些农村,他们仍然坚持走的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只有这样农村的农民和他们的子女们,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每年所有的农民一个人也不会掉下来,照样可以分配到集体经济的红利和***。
(四)农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
农民依靠单打独斗小农经济发展,是不可能使全村所有农民,共同奔向小康的。农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就象小岗村的农民,也是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小岗村的农民才走向了小康幸福生活。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户口,但是现还在村里居住,这种身份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现在国家户口改革,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一说,建立了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户口登记时统一称居民户口。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也是维持农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占用、征用因而失去了土地。对这部分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有了很大的争议。①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以土地为界。农民是种地的,没有了土地,理所当然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②以户口为界的。这部分人认为户口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了,不管你是否有土地,都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土地被国家征用了,户口也转成非农户口了,虽然在村里居住,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部分人的观点是以土地和户口两者結合来看待的。虽然还在村里居住,也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是来源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了增加农民財产性收入。对集体经济財产进行清算核实。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主动性。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等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首先就要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办法。主要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我们在回到题主的问题上面,户口取消了农业与非农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没有城乡差别。土地是被国家或有关部门合理征用了。属于失地农民。虽然得到了合理补偿,那也是应该的。如果过去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也尽了应尽的义务,也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如果也符合本村认定情况,也应该一视同仁。
每个农村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只要经过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认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本人根据我们这里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的一些看法,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观点。如有不妥,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你说的这种情况有,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但已不属于集体经济成员了。
在八、九十年代,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存在着差距,有的家属子女是政策性的农转非,也有的托关系走后门将子女农转非的。之后有的因单位不竞气下岗的,还有是年龄大的家属,没有工作,只是户口夲换成非农业户。这些人员大约在2O0O年左右,把户又落回到村,也有的因村庄***,也把户口迁回老家。因此,许多村的户口类别上,出现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
我在故乡写村史时了解过此事,我村就有120余口人将非农业户落到村里。但不算村集体经济成员。
11月17日,珠海一老人养老院被人打伤抢救后死亡,单位监控删除!你怎么看待这事?
既然上新闻了,也就不会有***了吧!发生在11月17日,真相不会那么快出来。因为事发后养老院删除了监控***,即使技术上能恢复监控内容还要***以时日了。
突然觉得事情并不会像双方当事人说的那样简单!因为如果是起因于两位老人打架,院方根本没有必要删除监控内容啊。而且这些监控内容对自己以后的责任划分还有好处。是不是这样?我觉得细思极恐!
恐怕有内幕!也许新闻说的其他老人是背锅者也说不定?其实只要死者家属抓住这个疑点,打破沙锅问到底就可以了,然后报警验身,看看致死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就真想大白了。
不管怎么说,这次的养老院难辞其咎了,输理了,为啥你要删除***呢?心虚吗还是什么?要不要造成一桩扑朔迷离的葫芦案呢?
还有一个疑点我们注意一下。就是这位死者老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在死者家属来了还问要不要送医院治疗。那么作为一个养老院的负责人的话就是在渎职犯罪了。作为老人的协议监管者不能及时的送医院,难道是故意拖延时间还是不敢负责任呢?
现场是一定被破坏了的,但愿警方多费点心吧。把事实真相检验出来,也给关注此事的人们一个交代。毕竟人命大于天,不是幼儿园玩游戏。
另外看了***,发现院方负责人一直在找对自己有利的说辞,而且前言不搭后语,极为矛盾。明显的被打伤很严重的,据死者家属的说法,她看到自己的父亲光着脚坐在轮椅上成痴呆状,看来是打坏了。
不知道这位家属报警了没有?叫我说赶快及时报警,毕竟没有官方的处理,全凭自己是很弱势的。
养老院要负责的
就这件事情我的看法如下,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那么养老院的存在本来就是看管替子女赡养照顾老人的。既然如此,老人出了事情她们就脱不了干系!
我们来看看***的截图
光着脚坐在轮椅上,这个描述,我忍不住质疑,养老院真的有好好照顾老人吗?11月的珠海再怎样地也是凉的,老人的鞋子在那里?为什么是光着脚?我们继续看。
老人被打摔倒后受伤,无论伤情如何昏倒后为何不送医院,反而等家属来了之后问要不要去医院。划重点,为什么不及时送去治疗?及时治疗是否能够抢救回来我们不可知,但是为什么不及时送去治疗?为什么两位老人发生摩擦没有人制止?两位老人为什么没有得到妥善看护?既然有暴力倾向那么为什么晚上还要让有暴力侵向的老人自由活动没有人看管?并且据同院老人所说的,我觉得院方删除监控,推卸责任,否认***老人有暴力倾向,有为自己开脱的嫌疑。
我们再看看负责人的说法
第一,只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老人们基本都是没有老年痴呆的,行动正常的老人
第二,晚上两点吵别人,晚上两点都是睡觉的时候,为什么老人会出来吵他?
第三,轻轻一推一个老人会站不稳摔倒我对此表示怀疑,老人再怎么说也是成年男子,体重在那里摆着轻轻一推摔倒会摔成这么重脸上还有抓痕吗?
综上,我觉得养老院要付很大责任:
1.未能及时送去就医
2.未能看管照顾好老人
3.推卸责任,妨碍查案
所以我觉得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养老院占很大责任。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