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健全什么制度保障失业?
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发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且要发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功能。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制定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并且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有求职要求的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根据缴费年限来确定领取的,期限领取的金额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的本子90来领取。
违规领取失业补助金怎么处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2、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3、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
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罚款处罚决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
重新就业失业金是自动停的吗?
就业后失业金会自动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