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有哪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福建自动离职可以领失业金吗?
答:不可以。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一般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领,而主动离职的按规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不能领。
领取福州失业保险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福州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福州社保,且包含福州失业保险,并且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满一年。
2、在福州工作期间,非本人意愿被用人单位中断劳动合同,即员工被用人单位强制中断的情况下。
3、携带离职证明、社保卡等材料前往福州社保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继续在福州求职要求的。
在福州工作期间,哪些因素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在福州工作期间,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的。
2、在福州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在福州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辞退、开除的。
4、在福州工作期间,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在福州工作期间,因单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