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员工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国有企业破产员工的养老保险,职工的社保和工资是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在退休时补齐养老保险费?
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足,其它的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人力***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补足5年之后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补缴5年不足15年的,需要逐年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国企破产下岗职工能补缴社保吗?
如果国企下岗人员在下岗的时候,社保有欠费记录的,下岗人员本人或者公司需要补交其在国有企业期间的个人欠费以及相应年限的单位欠费,补齐之后就可以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了。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下岗前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是不能一次性补交满15年的,只能通过逐年缴费的方式来进行补缴。每个地区缴纳社保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只能选择逐年缴纳社保,而有些地方是不能进行补缴的,具体大家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询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