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在2000年前的医保能否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首先,我先了解一下,什么叫“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顾名思义,没有实际缴费,视同(等同)于缴费。
引申到社保术语中释解为:“劳动者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划分节点为:
起始点: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含视同参加工作时间:上山下乡时间、参军入伍时间等);
截止点: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
起始点至截止点,两点连接的直线距离。
即起始时间到截止时间的连续工作年限。
由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间的不一致即不是同一时间,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间滞后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
产生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外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切入命题释解:
下岗职工在2000年前的医保能否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应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以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即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为准。
如果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缴纳医疗保险)时间是2000年,理论上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年限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实际缴纳医保时间)早于2000年,2000年就不是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按当地实际医保缴费时间算起,在其之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年限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特别提醒的是: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而不能间断。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不强调“连续性”。
根据医保断缴时间长短,在规定期限以外,未补交或者未交,只是阶段性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国有企业职工纷纷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下岗生活费,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00年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0年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的养老保险有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1992年(有的地区延长至96年)以前参加工作,国家承认其职工身份的连续工作年限(注意是国家承认,连续工作时间,如有的人参加工作几年工作,中间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当然也失去职工身份,以后又重新工作,之前的几年就不能计算为正式工龄了,只能算重新工作的连续工龄)。凡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都同时具有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年限。由于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比职工养保险实施的时间晚10多年(从2009一2011年普实行)。也就是说,在2011年以前在岗职工,在2011年前下岗的职工才能享受视同缴费医保年限的待遇。1992年前下岗的职工既有视同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又有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题主2000年后下岗,是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保法实施之前的工龄,应算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各统筹地有各自的政策和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要有5年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则要求至少要有1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龄才能计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以免耽误你的缴费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