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挂靠退休人员会有影响吗?
以前挂靠退休人员不会有影响,到退休前两年办挂靠,不影响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1年10月25日以办理退休,企业还用补1月—10月养老?
2021年10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用人单位需要补缴1~10月份的社会保险。
现在河北省都由税务机关代收社会保险费用,除灵活就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每年缴纳一次以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都是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漏缴两个月的可以在第3个月时予以补缴,不征收滞纳金。
劳动者10月25日办理退休时,应该由其单位足额缴纳至10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用,从2021年1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
2021年10月份退休之前的老养老保险费还是得照样交,也就是1~10月份,个人是个人部分,单位是单位部分。然后你才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那不是补交,那是应该交的。像你这种情况,10月份办理退休挺好的,不用二次核算了,因为社平工资已经下来了,上半年的就不行了,下半年还得重新核算一次,你的省事儿了挺好。
2021年10月25号办理的退休手续,如果企业1~10月份的养老保险没有给你交的话,那是肯定要补交的,只有企业把你1到10月份的养老保险补齐了以后,你才可以去办理退休手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把你在退休之前的养老保险全部交清,因为我们国家现在对退休和养老保险这两项要求的很严格。以上的信息仅供参考。
视同缴费期间个人已经实际缴费,退休时怎么计算?
我认为,这里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实际问题,需要在确认与厘清的基础上,给出明确的解读与回答:一个是对视同年限期间,存在有缴费事实的认定问题。另一个是视同年限确有缴费记录,与退休待遇如何计算的问题。
众所周知,视同年限期间缴费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是不可否认的既定存在。1986年开始,企业招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进入企业的当月开始,就建立了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的制度,而且通过《劳动手册》祥细登记在案。因此,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一部分人员比如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有实际缴费记录是可信的,这一点有国家的政策、***院文件可以佐证。这是没有什么好怀疑与有疑义的一个问题,以后也应当不再争辩与讨论这个问题为好。
哪对在视同年限期间有缴费记录的人员,他们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应如何计算呢?我的回答很明确:有视同年限的人员,退休后如何计算养老待遇,他们就应该如何计算养老待遇即可。道理其实也很简单,由于历史的演进与改革改制的实施,作为企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制覆盖范围中的一部分,随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进程,在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以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统一时点为界,以前的连读工龄,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当时仅占工资3%的缴费年限,也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也就是部分职工的视同年限期间内,包含有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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