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余额可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
可以执行。
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该公积金,通过银行划拨的形式将公积金转到指定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是不是可以执行取决于当地***和公积金部门的协调。比如河南的郑州,要求条件十分严苟,必须完全符合二十四条规定才可以扣划。再比如河南的南阳,执行局出具扣划手续即可扣划。
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
最高人民***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的复函: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可以执行,具体措施包括冻结和扣划,冻结总体来看各地基本都可以,但是扣划应当符合各地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政策,典型情况是在职工辞职、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下,可以扣划。部分地区***依据其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成的文件,扣划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实是违反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文件精神的。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退休了,公积金余额是可以全部提取的,这时候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但是执行人还没有退休,那么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这时不能作为财产被执行,只能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