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失业补助金每个月能领多少?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自2022年8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最低工资的80%提升至90%。
嘉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656元/月调整为1863元/月,增加了207元/月。生育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也同步提高。
嘉兴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根据嘉兴本地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年限计算,且嘉兴本地失业人员领取嘉兴失业保险金的最大次数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嘉兴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浙江省嘉兴市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自2010年4月1日起,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50元调整为980元。按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调整后为686元;医疗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的5%或10%确定,嘉兴市按照10%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69元;一次性生育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的3倍确定,调整后为2058元。此外,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确定,调整后为275元。
嘉兴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