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该如何***?
案例
A某系中国石化集团某地方分公司聘用的门卫,当时单位与其签订了合同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从1996年-2009年间聘用此人,2009年合同期满后,中石化分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A某认为中石化应当为其缴纳社保,故而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在确立劳动关系后,又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第一次仲裁后,中石化被裁定应当补缴保险。但随后,由于失业保险无法补缴,导致A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A某第二次提起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随后仲裁结果是由单位支付。中石化不服,提起上诉。中石化辩称,第一,中石化已经依法补缴保险,失业保险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第二,该失业保险金主张已经过时效(失业保险主张是2011年),请求撤销仲裁决议。
但***审理认定:第一,该主张未过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虽然权益主张时效为1年且应当是在知晓被侵权时提出,但因为在2010年时,A某因劳动关系确认与中石化发生劳动***并及时***,因劳动关系能否确认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金的权益主张,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主张失业保险金,因而失业保险权益主张应当从2010年确立劳动关系开始,未过诉讼时效;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中石化未能及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其权益受损,应当由中石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中石化支付失业金。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失业金支付赔偿义务。由于目前失业保险具有不可补缴的条件,由于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导致不能享受的部分,由单位承担义务。
一直没交过失业保险有关系吗?
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和退休无关,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以上,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是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依照规定发给失业金,如果不缴纳失业保险,万一发生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也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否则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