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保险金申请条件?
天津失业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1.在天津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满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2.失业登记并符合失业定义,即因非个人原因失去工作;
3.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具备劳动能力,愿意就业并积极寻找工作;
5.在失业期间参加职业培训或接受再就业服务;
6.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满足以上条件方可申请天津失业保险保险金。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抚恤金及救济费等。
天津市失业保险从哪年开始交的?
2001年5月23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天津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天津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怎么领?
2021年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资料天津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缴纳1年以上不满2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5年以上,超过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最长为24个月。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