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以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何提取
- 2、山东省内住房公积金能跨市转移吗?
-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 4、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5、公积金从青岛怎么转移到烟台
- 6、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何提取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的提取方法职工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何提取 职工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3、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提取,也可以到***银行营业厅办理提取,现在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4、公积金封存之后是可以取出来的,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提取人需要携带***以及公积金提取所需的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书面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
5、住房公积金封存后要提取,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公积金账户连续36个月未有任何存款记录; 公积金账户持有人年满60周岁。
6、住房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 带上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去公积金***行办理相关手续,一般3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到账。
山东省内住房公积金能跨市转移吗?
1、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异地转移。职工到异地工作,新单位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2、法律主观:可以。 从2017年开始, 公积金 就可以进行跨省转移了。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在调入地建立 住房公积金 的证明; 转入银行账号; ***行名称; 职工本人 *** 复印件。
3、公积金可以异地转移。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3、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青岛市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转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青岛市发布两项商转公最新政策,分别为《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转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新京报讯 (记者寇德娜)12月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转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商转公”的范围、条件等做出详细规定。
3、首先个人符合将个人商业***转公积金***资格;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大厅申请公积金***,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审批通过后;经个人商业***银行同意解除商业***合同,将公积金***资金对冲商业***本息后即可。
4、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正常缴纳;***转让业务只接受原住房***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申请人需要与银行确认购房***未结清,向银行申请提前结清***。
公积金从青岛怎么转移到烟台
公积金异地转移应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接收单,原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异地转移联系函、缴费记录办理账户转移,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台窗口办理公积金接续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办理:从原单位辞职后还在当地工作,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
青岛公积金怎么转移 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如果没有预留手机号码,那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用 *** 号码让他帮你查询。 第三步,去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窗口就可以直接办理了。最多十分钟就办好了。
带着***到青岛原参保地的社保中心,打印养老和医疗的缴费证明。在烟台参保后,再提交如上材料,办理转入的申请即可。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经青岛市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和单位各缴存6%的基数和单位额外缴存2%的基数,共计14%。
5、其中,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最高不超过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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